榕政综〔2015〕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福州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实施产生的叠加效应,以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和人力资源需求储备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给予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措施。对小微企业获得授权的核心发明专利优先给予资助和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持续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活动,每年评选奖励30家诚信用工企业,打造我市企业用工品牌。办好福州市春季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大会、福州春季和秋季校企用工对接活动,形成服务福州大都市区、辐射闽东北的有影响力的各类人才供需对接平台。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人力资源供求状况,每年推动搭建1-2个用工调剂平台。为2家以上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50人以上的调剂平台,按100元/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向2个以上企业输送且年累计输送不少于50名中级以上学生实习或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校企合作平台,给予2-5万元补助。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纳入各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妥善处理裁员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由3%暂降至2%。落实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12345系统开通企业诉求服务通道。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在我市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创业项目,根据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每年资助20名优秀创业项目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组建一批由优秀企业家、专家学者、各类名师大师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为优秀项目推荐创业导师指导,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5〕236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也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等享受我市青年相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我市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支持各县(市)区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市级众创空间建设,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先期给予建设资金补助10万元,后续再次享受相关资金支助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经认定的互联网孵化器,或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置了互联网创业空间、吸纳了5家以上互联网企业的,在获得省奖励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50%的配套。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从就业资金中给予10-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台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后,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市级事业单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力度,在榕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申请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经专家评审后,给予10-30万元的创业启动支持。同时,优秀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可叠加申报国家和省级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享受重点项目50万元和优秀项目20万元的扶持。留学人员新创办企业入驻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两年内由创业园为其提供100平方米以内免费经营场地并免收前两年的空调费和物业费。 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自贸片区创业创新,并按照省、市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人才工作的有关措施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6号)相关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到2020年,当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低于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5%。
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企业,在农业项目资金安排、申报龙头企业评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积极推荐优秀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做好培训辅导工作,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举办海峡两岸(福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落地我市的大赛百强优秀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3-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启动创业型街道、社区创建工作,对评选为创业型街道、社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三、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全省统一安排一定比例的当年招录计划数,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等政策。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信息应事先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市场和网站发布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结果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深化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主动对接行业产业需求,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2015年起市属高校均要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推动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二)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至其实际缴费额的50%。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2018年底前,全市公益性岗位动态规模要达到2000个以上。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的补贴政策。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就业具体措施和经费保障。完善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支持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县(市)区域内落地企业吸纳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县(市)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加快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350-2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实行技工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的激励政策,符合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的高级技师,可以直接申报参评高级工程师。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
2015年底前要完成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工作,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窗口。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推广使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手机“摇工作”平台,实现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充分、便捷、高效的采集、发布和匹配。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十五)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本《实施意见》中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用工调剂平台、租金创业资助、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就业补贴由县(市)区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里根据县(市)区政策落实和就业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分配下达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各县(市)区贯彻办法和部门配套政策应于12月中旬前出台,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社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